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机关工作需要,不断提高市政协机关公文处理质量,使公文处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和市委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结合365体育滚球直播投注网机关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批抄、注办、催办、传阅;起草、校核、呈批、印刷、用印,管理、清退、销毁、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四条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承担市政协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秘书处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市政协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四)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批复用于答复请求事项。
(六)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条例用于制定规范工作、活动和行为的规章制度。
(八)通知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九)通报用于专门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一)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函用于询问和答复问题,商洽工作,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标印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版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根据不同的行文形式,使用不同的版头。每种版头均用蒙文和汉文两种文字印刷,蒙文在上面。版头居中排在公文首页上部,一律用红色套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级、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上报的公文和传真电报应注明签发人。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文种。
(七)主送机关是指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机关名称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又称落款,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名称均应列出。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三)附件是附在正文之后的文字材料或图表。
(十四)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
(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十六)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制份数组成。政协机关的公文印发机关统一为365体育滚球直播投注网办公厅。
第七条市政协机关各部门草拟公文(包括机关内部行文)均需使用统一的公文稿纸,并签署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姓名,按程序逐级审核报批。
第八条市政协机关主要公文格式、文号、适用范围。
(一)《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文件》(鄂政协发〔20××〕×号)。用于发布、上报涉及市政协重大工作方针、工作部署,批转各级政协的重要报告、请示,印发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议定事项、意见、决定、会议纪要等。
(二)《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党组文件》(鄂政协党发〔20××〕×号)。用于市政协党组向市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印发党组会议议定事项。
(三)《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鄂政协厅发〔20××〕×号)。用于根据授权转达市政协的决议、决定、规定、指示、通知,上报或转发各级政协及专委会的有关报告、意见和建议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自治区政协有关部门报送请示和报告,印发秘书长会议议定事项等。
(四)《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党组文件》(鄂政协厅党发〔20××〕×号)。用于根据市政协党组授权和办公厅党组会议的决定,对政协机关行政和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等事宜。
(五)《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鄂政协厅发〔20××〕×号和鄂政协厅函〔20××〕×号)。厅发文件用于办公厅发出的通知、通报、意见、批复、会议纪要等;鄂政协厅函文件用于对平行机关业务联系或某一事项的意见、通知等。
(六)《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发电》(鄂政协厅发电〔20××〕×号)。用于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紧急公务或办公厅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下发召开会议、安排活动的通知等。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文件》
(鄂政协专经发〔20××〕×号)
(鄂政协专民发〔20××〕×号)
(鄂政协专教发〔20××〕×号)
(鄂政协专提发〔20××〕×号)
(鄂政协专文发〔20××〕×号)
(鄂政协专社发〔20××〕×号)
用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常委会报告工作,部署本委员会工作的决定、指示、通知以及与上下级政协相关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联系等。
(八)《中共365体育滚球直播投注网机关委员会文件》(鄂政协机党发〔20××〕×号)。用于机关党委向直属机关工委上报情况以及在本机关部署机关党委工作的决定、指示、通知等。
第九条市政协、市政协办公厅普发文件主送机关统称为:市政协各位委员(或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旗区政协。
第十条公文用纸为B5型(260mm×185mm)。每页20行,每行25字,左侧装订。汉文公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蒙文公文从左至右竖排。
第十一条公文字体字号选用统一标准。
(一)公文大标题及所转发文件、附件的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题注用3号楷体。
(二)文中小标题使用3号黑体。
(三)密级、紧急程度、签发人姓名、正文中重点字句、法规性公文的条目顺序等,一般使用3号黑体,“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加全角冒号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
(四)正文、主送机关、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发传达范围等用3号仿宋体。但当加通知印发、转发某一公文时,通知中的这几项用3号楷体。
(五)“主题词”三个字用3号黑体,居左顶格排;主题词标印的具体名词用3号小标宋体,词目中间空一字,词目排成多行时,一个词目不能分成两行排,回行时,第二行左边与第一个词目对齐。
(六)发文字号、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印制份数用小4号仿宋体。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三条市政协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市政协、市政协办公厅与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篇幅简短。
(三)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引文等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四)语法规范,字、词、数字、标点符号使用恰当。划分公文的章节、部分、层次的顺序写法一般用:一、(一)1.(1)依次标出。
(五)正式文件中的数字除约定俗成之外,均用阿拉伯数字。涉及计量单位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规范、准确。文中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六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公文审核、签发、印发
第十七条为确保公文质量,各部门在公文送领导审批或签发之前,均须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文件签发:
(一)市政协文件由市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或经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二)市政协党组文件由市政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或经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三)市政协授权办公厅发出的文件,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市政协办公厅党组文件,由办公厅党组书记签发。
(五)鄂政协厅发文件、鄂政协厅函文件和办公厅发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文件,一般由专委会主任审签,重大问题提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七)市政协机关党委文件,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
(八)市政协与市其他大班子联合发文,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会签;市政协办公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市政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会签。
第十九条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要签名和注日。
第二十条审批、签发公文,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
第二十一条已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登记编号,由起草部门负责送印、校对、装订、分发。外发公文,由起草部门封装后,交通讯员寄发。
第二十二条如需印制蒙文公文,由起草部门负责将已签发的公文文稿送有关人员翻译后送印。一般情况下,应做到蒙汉公文同时发出。
第二十三条凡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文,都要分送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秘书处、人事处、行政联络处、综合处各1份。
第七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凡需办理的公文,秘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有关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其他单位的问题,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与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已送有关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秘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文处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对所经手的各类公文、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八条以市政协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所形成的记录、决议事项等材料以及有保存价值的领导讲话录音和重大活动录像、相片等资料要交由秘书处按次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均由秘书处留存两份,连同原稿一并存查,每年年底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对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其他公文需要翻印的要经办公厅有关领导批准,并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准翻印复印,也不得密电明发、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一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要有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九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厅秘书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文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公文,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经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以上监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办公厅。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